您好,欢迎来到嘉大科教!您是注册会员?[请登陆],您是新用户?[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头条 > 社会新闻

社会新闻

婚姻新闻:《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31    点击次数:153
    男性“买房娶媳妇”几乎是铁打的定律,甚至一度还冒出了“丈母娘抬升房价”的言论。然而,如今这一状况开始被打破了。记者日前走访发现,随着扬城的楼市开始回暖,一个有趣的现象也开始显现——从去年底至今,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成为购房人群,女性购房人群比此前上涨了一成左右。事实上,女性购房者增多,与半年前的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不无关系。

  记者探访

  新规实施半年,女性购房的多了一成

  进入3月以来,扬城住宅成交开始稳步增长。近日,记者走访市区多处楼盘了解到,与以往明显不同的是,2012年初至今婚房交易中,女性购买者比重明显增加。

  新城西区一家在售楼盘的销售人员徐先生告诉记者,在扬州单纯的女性购房人并不太多。根据测算,楼盘100组客户中女性的客户大概有10—15组左右,而在这之前,女性购房量比例不到5%。换言之,女性购房人的占比上涨了一成左右。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女性购房人主要是两种情况,或是女性给自己买房子,或是父母给女儿买。“就在这个月,虹桥有一个老板就掏100多万,为女儿买了120多平方米的房子。”扬州金扬房产超市营销总监姚红樱说。

  46套婚房,有35套写两个人的名字

  除了女性自己买房的人数有所增加外,目前,婚前买房“共同署名”的现象也大幅增加。“我们有适合做婚房的小面积户型,从2月份至今卖了46套,其中有35套写的都是两个人的名字。不少都是先领结婚证再两家共同买房。而以前两个人的名字和一个人署名购房的比例则是对半分。”西区一家

  楼盘的销售经理张艳对记者说。

  而在婚后,房产证上加名更是成为了“常态”。“新解释出台以后,大家都知道了,现在来办证的,基本上都会是两个人的名字。”产权交易大厅的张姓负责人对记者说。

  原因探究

  女性购房者增多 源于婚后保障恐惧?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多数女性客户决定购房,似乎都与半年前的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不无关系。

  “自己买了房我们心里也踏实。”正在给女儿看房的秦女士说道。“听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后,很多地方都有传说,一旦离婚,女方都只能净身出户了。”秦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女儿还没有对象,结了婚当然还要男方买房,这个房子并不作为婚房,算是娘家的一个预投资,“哪怕现在住不着呢,先给女儿备一套心里也踏实。”张艳也告诉记者,她最近刚遇到一位母亲,花60多万全款为女儿买了80平方米的一套房子,而女儿下半年就要嫁到上海去,这房子几乎都住不上,但就是“要给女儿一个保障”。

  婚姻法新规,助推女方父母购房

  事实上,女性购房的情况在二次置业中更为明显。“从前父母买

  给孩子的房产,结了婚就是共有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女方的父母给女儿买的房子,也就是她自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推了更多的女方父母为自己的孩子买房。

  我爱我家房产连锁中介公司总经理仲子琪告诉记者,女性购房的增多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女孩的父母少了顾虑后,买一套改善性的房子,将二套房甚至是三套房直接挂到女儿的名下;二是,在女孩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在她结婚前给她买套房子,既是给女儿一个保障,也是一种投资。

  新闻延伸

  专家:女性应该自强,

  法律也应注重保护弱势女性

  扬州爱情专家陈玲表示,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婚姻中提供房子的一方,就应该是男方。男方买房,一旦离婚财产还要分给女方,这是存在着不公平的一面。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保护这部分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不少女性的利益。“抚养了孩子和承担家务十多年,离婚了要净身出户?”

  陈玲认为,女性购房者增多,一方面反映出女性的独立意识增强,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的危机感加大。从道德的层面上说,女性应该自主、自强,不要依赖男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法律也更应注重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女性权益。

友情连接:
心肺复苏模拟人 心肺复苏 AED除颤创伤模拟人 心肺复苏训练人 气管插管训练模型

文章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