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
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 女性净身出户的明显多起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22 点击次数:150
导语:昨天去江东婚姻登记处采访,听工作人员说起三起离婚例子,“结婚前都是男方买的房子,女的都是净身出户的。”工作人员说,自打新婚姻法解释三出来之后,离婚后,女性净身出户的明显多起来。新婚姻法解释三真有“偏见”?作为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 女性净身出户的明显多起来(资料图片)
昨天去江东婚姻登记处采访,听工作人员说起三起离婚例子,“结婚前都是男方买的房子,女的都是净身出户的。”
工作人员说,自打新婚姻法解释三出来之后,离婚后,女性净身出户的明显多起来。
新婚姻法解释三真有“偏见”?作为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呢?【新婚姻法解释的思考:重点规范夫妻财产问题】
北仑法院民一庭的谢敏法官,长期办理离婚案。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判决就是出自她手。
我们一起来听听谢法官和律师的说法。
三起女性净身出户的案例
丈夫有了小三
眼看就奔三了,小林觉得自己特别亏,结婚4年,儿子3岁,她觉得自己该付出的,都已经付出了,却没想到最后换来这样的结局——净身出户。【新婚姻法蝴蝶效应 未婚女士青睐买套“婚前房产”】
自走进婚姻登记处,小林一直在抱怨:“我实在对他没指望了。儿子生下后,几乎都是婆婆在管,他整天呆在外面不回家,和其他女人混在一起,还以为我不知道……他是铁了心要和我离,我也没有办法。”
丈夫小蒋是跑运输的,“我工作这么辛苦,呆在外面都是在辛苦赚钱,她不理解,总以为我在外面搞女人。她说我不管儿子,她自己也没怎么管。”
由于小林夫妻俩住的房子是公婆的,没有另外买。离婚后,小林分不了房产;孩子一直由公婆照顾,也归了男方——小林净身出户。【受新婚姻法影响 柯桥购买二手房小两口都想要签名】
3年多没过夫妻生活
35岁的吴女士神情很淡然,离婚或许早已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夫妻两人3年多没有肌肤之亲,婚姻其实早已名存实亡了。
吴女士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小五六岁,全职妈妈,老公胡先生倒是长相偏老气,做保险业务的。【浙江宁波首例涉及新婚姻法离婚案 女方未能分到一半房】
吴女士说:“孩子上幼儿园之后,他就没再碰过我了,虽然我作过这种努力,可是……其实也怪我,生下孩子后,我就没再上班,全心全意带孩子。女儿上幼儿园后,白天空下来没事可做,我就上网聊天。后来,和一个网友比较聊得来,就见过一次面,真的什么也没发生。不巧的是,我的聊天记录被他无意中发现了。我和他解释过,我是清白的,他没有怪我,也没有骂我,我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这成了他的心结,这几年,无论我怎么努力,都无法让他回心转意。”
胡先生家条件不错,有两套房,夫妻俩婚后就住在公婆买的另一套房子里,算作婚房。“我只是没想到,辞了工作养了孩子,最后却落得净身出户,既没收入又没住所,真是不划算。”吴女士说。
离婚都是因为同学会
袁大姐是宁波一家商场的收银员,老公老杜是社区保安。
去年春节,袁大姐参加了高中同学会。当年班里一个很不起眼的男同学,现在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更让袁大姐心动的是,每次同学聚会后他经常会请她吃饭。
去年10月份,袁大姐乘男同学的车回家,被老杜撞见。老杜很生气,回家就把老婆打了一顿。【新婚姻法“男人靠不住” 女人独立买房才更安全】
后来,两人吵架一提到这事,老杜就忍不住会动手。丈母娘知道后,非常生气,训女儿:“你若是再不和他离婚,以后再不要来见我!”
离婚当天,双方都带了几个亲戚过来。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老杜的,婚前所买,袁女士什么都没分到。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新婚姻法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更有网友在网上提出“十七问”。【新婚姻法引起的房子争端 网友提出"房事"十七问]
律师支招
女方不妨拿装修买车的钱
和男方一起首付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浙江省婚姻与家庭业务委员会主任程慧介绍,解释三出来后,他们接到的婚姻咨询增多,问题五花八门,包括要求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应对老公转移财产、非婚生子女怎么认定等等。来咨询女性的为多。
程慧建议,如果女方担心婚姻变故时利益得不到保障,可以尝试把原本打算买车、装修、买家电的费用,拿去和男方家一起买房,共同付首付等;装修买车的钱也一起出。这样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当然,双方也可以在婚前婚后对财产自行作出约定,毕竟离婚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先,达不成一致才由法院处理。
另外,解释三的一些新规定可以了解了解,譬如以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解释三明确,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患病另一方不付医疗费用的,受害方有权在没离婚时就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程慧认为,解释三通过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对大家尤其是女性的婚恋观有一定冲击,实际上也是在要求女性更加自强自立。
法官说法
不少人有误解
新婚姻法解释三并不存在偏见
北仑法院民一庭的谢法官前段时间刚判决一起案子,女方也算是净身出户了。
两人婚前一个月,男方首付16万买下50多万的婚房,登记了自己名字。婚后两人一起还了9.7万房贷。起诉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到房子的一半。当时房子已经升值到100万。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得房,补偿女方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数目为9.7万÷2×2(倍)=9.7万。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归个人。其实早在解释三出来之前,宁波法院在审判中就是这样处理的,现在只不过更明确了。”昨天,谢法官说,“不少人对新婚姻法解释三有误解。”
婚姻法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规定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律对弱势方绝对不是不管不顾,譬如上述案子,男方得房,女方来自外地,要养孩子,当时判男方每月付1500元抚养费,“之所以比一般的抚养费定得高,就是对女方处境作了考虑。”
男方家长出资买房,现在解释三明确仅属于男方,有人认为没人情味,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谢法官认为,这几年房价飙升,很多父母为了子女结婚,都是用尽毕生积蓄买下一套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也与他们的初衷相悖。”
反过来理解, 如果房子是女方父母买的,女婿不也没份嘛。
谢法官说,解释三施行7个多月来,离婚当事人都还比较能接受,在她判决的涉及解释三的案子里,当事人有异议上诉的几乎没有,包括一些接近“净身出户”的女性,因为大多数事前都咨询过律师,了解过法律。“涉及到房产的,因为有了解释三的明确,法院判决起来也更方便。”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友情连接:心肺复苏模拟人 心肺复苏 AED除颤创伤模拟人 心肺复苏训练人 气管插管训练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