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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闻:房产异议登记致损 卖房人据新物权法起诉索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2-08 点击次数:209
日前,张先生将其名下房屋卖与他人,但在过户过程中发现其前妻郭某对该房屋进行了异议登记,致使过户不能而产生违约责任,故将其前妻诉至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索赔因此而产生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四万余元。现石景山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与被告郭女士离婚后,郭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本案原告张先生诉至法院,随后郭女士拿着法院的立案凭据到建委进行了张先生婚前房产的异议登记,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准备卖掉此处房产,在和购房人去建委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产已经被郭女士办理了异议登记,不能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如为卖房人责任致使过户办理受阻应按日万分之五赔付赔偿金,如超过30日,买房人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20%的赔偿金,如因卖方责任致使购房交易失败,需赔偿对方约4万元的违约金。
原告张先生认为,其前妻郭女士的恶意诉讼和异议登记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郭女士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