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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峰:实现社会正义的新方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16    点击次数:149

温家宝总理认真听记者提问

  编者按:两会期间,社会正义话题受到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在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结束后的记者会上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心弱势群体的生活”等等。日前,就如何以纠正正义的方式,促进弱势群体状况的改善等问题,《正义的公平》的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作了解答。

  作为推动我国国民实现幸福生活的基本制度保障,解决弱势群体的“弱势”化问题,是该正义制度的重要环节。陈少峰认为,我们的所谓“弱势”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确定某些国民没有充分享受到正义的基本权利,比如公平分配、教育均等化机会、就业公平竞争、大病救治、养老保障等基本权利。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是对应的概念,必须合在一起才能看清楚问题的本质。那么,我对所谓“强势群体”的理解,就是指某些国民享受到了超过正义基本权利之外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他们所“应得”的,而是通过某些不公平的方式得到的,比如垄断国企的高福利待遇并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果,而是享用了本来属于全体国民的垄断利润。强势群体的强势地位导致社会机会不均等,并经常导致其它领域的不公平竞争。

  在陈少峰看来,贫富差距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得到多少财富和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而是关涉到是否公平地获得财富或者是否通过公平分配的制度得到合理收入的问题。换句话说,贫富差距的原因是两种不同的情况造成或者引起的,一种是不公平分配造成的,一种是公平竞争造成的。凡是属于不公平分配造成的收入就是不正义的收入。可以说,因为不公平的做法或者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贫富差距的扩大化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是不正义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不是所有的贫富差距都是出于不公平的原因或者因为不公平的制度造成的。

  当然,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结果,以及强势群体的存在,就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了进一步的其它正义基本权利实现上的不公平。同时,拥有某些行政权利或者财富较多的某些国民,也可能利用了他们的强势地位向其它领域渗透,导致新的不正义和不公平;而弱势群体却遭到权利的进一步挤压和丧失。例如,弱势群体当中收入低的家庭,其子女可能没有机会上好的小学和中学,进而没有机会上好的大学,更进而没有机会找到好的报酬高的工作,他们也就不仅没有机会改善自身的处境,还会陷入在其它各个领域的进一步的弱势化状态。

  因此,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或者改进弱势群体的状态,需要关注两个重点。陈少峰指出,一方面,要遏制强势群体的特权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向各个领域渗透,比如说,他们本来只是拥有较高的收入,结果可能会因为他们的高收入地位而影响到其子女在上学上的不公平结果乃至于在就业领域的特权存在,等等。另一方面,应当采取纠正正义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实现其基本正义权利进行必要的援助和帮助,比如在大学的自主招生过程中,应当对农村中学的学生加分,而不是对城市好中学的学生加分;国企应该缴纳更多的利润用以转移支付给弱势群体实现更好的社会保障,而不是任其收入差距扩大化。

  总之,所谓纠正正义就是以纠偏的理念来实现公平的方法,即超过“应得”的部分应当予以没收或者取消,没有达到“应得”的部分的弱势群体都应当予以补偿或者给予特殊的照顾。只有在社会正义所涉及的各个领域采取系统的纠正正义的做法,建立纠正正义的合理制度,才能真正改进弱势群体的处境,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正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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